第三十条
有效因开采矿藏疏干排水或者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疏干排水和施工降水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疏干排水区域和施工降水深度。
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水监测,并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因疏干排水、施工降水或者过度开采等活动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