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的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出水量异常、水质恶化的取水井,井权人应当委托专业技术机构鉴定;未作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井权人承担。经鉴定失去使用价值的水井,井权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指导下封填。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