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红色资源主管部门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红色资源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红色资源信息、线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色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调查。

对具有紧密关联、重要价值的跨县域红色资源,由市人民政府红色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