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