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有效履行保护责任的,通过警示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保护责任人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