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传承弘扬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红色资源及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的研究,支持党史部门、党校(干部学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下列研究工作:(一)对华蓥山起义等红色资源的研究;(二)对毕占云、柴云振等革命先辈、英雄模范精神的研究阐释;(三)对老区精神、红岩精神、抗美援朝精神、改革开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等的研究;(四)其他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研究交流活动。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