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县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红色资源及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的研究,支持党史部门、党校(干部学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下列研究工作:

(一)对华蓥山起义等红色资源的研究;

(二)对毕占云、柴云振等革命先辈、英雄模范精神的研究阐释;

(三)对老区精神、红岩精神、抗美援朝精神、改革开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等的研究;

(四)其他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研究交流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