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红色物质资源的修缮、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并依法取得红色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红色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红色物质资源修缮、修复的指导。
红色物质资源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红色物质资源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资源的类别、内容、规模和保护需要等情况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