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立红色资源名录退出机制。因红色资源损毁灭失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需要退出红色资源名录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红色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拟定意见提交同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审议,依照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退出红色资源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