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将已建成的车位(库)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面积,处每月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