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