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新建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进行承接查验。

邀请参加物业承接查验的买受人代表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公开报名的买受人中确定,并在承接查验十五日前在新建物业显著位置公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股东、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能作为买受人代表。

物业承接查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将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建设单位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使用或者物业服务人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房屋质量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