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监事委员会、业主代表列席。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