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医疗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给予必要的扶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