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黄河工程发生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护,并按照报险办法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