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一)黄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

(二)洪水、凌水严重漫滩或者河势发生重大变化,威胁堤防、滩区和库区群众安全;

(三)黄河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

(四)启用滞洪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