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十九条有效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前对所管辖的滩区、滞洪区、库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