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黄河流域防洪规划、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于每年汛期前制定当年全省黄河防汛预案。沿黄河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黄河防汛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每年汛期前制定当年本地的防汛预案。黄河防汛预案一经下达,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