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黄河流域防洪规划、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于每年汛期前制定当年全省黄河防汛预案。

沿黄河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黄河防汛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每年汛期前制定当年本地的防汛预案。

黄河防汛预案一经下达,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