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全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设区的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无废城市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城市全面绿色发展。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积极推进无废园区、无废厂区、无废矿区、无废校园、无废景区等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