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未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