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未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