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以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鼓励跨行政区域协同处置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