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第四十一条有效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