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