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可以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跨区域合作。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沟通协调机制,协商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跨区域合作具体事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区域合作,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鼓励跨县级行政区域统筹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促进共建共享。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