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