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伊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公园保护统筹协调机制,研究湿地公园规划建设、政策支持、职责分工等重大事项。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指导村、社区依法将湿地公园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