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倡导清单,明确国家公职人员与市场主体经营者交往规则,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为市场主体提供主动、周到、热情服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定期与市场主体代表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