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采取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提前书面通知或者向社会预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书面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市场主体可以边生产经营边整改的,行政机关一般不得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