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实行涉企执法检查扫码登记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当扫描湖南营商码进行检查登记,并将行政执法检查的过程、结果等信息进行记录,主动接受被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法律、法规规定无需事先通知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检查后再进行检查登记。不得将执法检查次数和办案数量与考核评价挂钩,层层分解下达量化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赴企业开展学习、参观、考察、调研等活动,应当征得企业同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