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依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

委托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