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包单位必须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