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