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发包承包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禁止转包。总承包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总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