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下列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二)注册建造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