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下列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二)注册建造师;(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