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二)建筑施工;(三)建设工程监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