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三十四条有效残疾人在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集训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工作出勤;无工作单位的,举办单位应当给予补助。残疾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