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残疾人在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集训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工作出勤;无工作单位的,举办单位应当给予补助。残疾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