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核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改建、扩建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场所,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