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粉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粉尘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或者中心城(镇)空气污染达到预警级别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