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防尘措施:
(一)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厂区内运输道路应当实施硬化,用地范围内裸露场地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三)厂区内运输装卸量较大且易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应当设置机械化吸尘式清扫设施,进行定期清扫、保洁;
(四)冶金、化工企业矿热炉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升级改造,实现物料运输、装卸、储存、配上料等环节全封闭作业和主体设施的稳定达标排放;
(五)水泥企业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推行冬季错峰生产,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减轻采暖期粉尘污染。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实现物料堆场全密闭,同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六)电力、冶金、建材、热力生产及供应企业对重点行业粉状物料堆场进行全封闭,块状物料安装抑尘设施。电厂的灰场、渣场采取碾压、覆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对粉尘排放环节,建设或者改造集气设施。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