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工业企业未采取保护措施防治粉尘污染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