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实施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原则,建立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协作机制,落实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推动建立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区域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措施,共同执行会议决定,协调推进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