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负有粉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将粉尘污染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对粉尘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守信激励。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