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六章 保障机制第三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资产管理考核、办公用房巡检、公务用车督查、绿色发展评价等方式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