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标准,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标准化,加强标准实施,推动机关资产、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能、后勤服务等管理流程规范、模式改进、效能提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