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四章 资源节约第二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在同级节能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度,负责本级机关节能的监督管理,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机关节能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