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关运行保障以及对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资产、经费、服务、能源等资源要素进行统筹配置,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的保障支撑活动。本条例所称机关,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