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二章 资产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闲置办公用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置利用。具备条件的,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将其转换、改造为机关托育场所或者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