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闲置办公用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置利用。具备条件的,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将其转换、改造为机关托育场所或者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