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依照本规定,对个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单位作出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