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在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