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第七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四条有效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部分执法事权,建立部门间高效的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管委会综合监管和执法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所有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督导。自贸试验区内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综合监管和执法机构开展相关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