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部分执法事权,建立部门间高效的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管委会综合监管和执法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所有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督导。自贸试验区内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综合监管和执法机构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8, 2024